2007年12月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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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的赊账我有义务偿还吗?
朱炳辉

    郭先生问:
    我的孩子今年9岁,读小学三年级,经常瞒着家里在学校周边的店里赊购东西。这个学期,从1元的卡片,到几元的玩具、零食,在店主的记账本上已经赊欠了近300元。前几天,店主找到我,要我付清欠款,对此我非常反感。请问:孩子的这种赊账,我有义务偿还吗?
    本报释疑:对孩子的这种赊账,你可不予偿还。《民法通则》第12条第2款规定:“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。”根据该条的规定,你的孩子今年9岁,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,其独自赊购物品是无效的民事行为。《民法通则》第61条又规定:“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,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,双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你的孩子今年9岁,并不清楚商品的实际价格以及赊欠商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,因此,你的孩子在商店赊欠商品,本身并不存在过错。相反,店家明知小孩没有偿付能力还不断地赊商品给他,是一种甘冒风险的行为,具有完全过错。在东西都被孩子消费掉的情况下,返还财产已不可能,因你方没有过错,对店家的财产损失你可不予担责,孩子所赊的账,你也可不予偿还。